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 州府行复决字〔2021〕53号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
州府行复决字〔2021〕53号
申请人:郎某某,男,住贵州省贞丰县白层镇白层村四组。
被申请人:贞丰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贞丰县白层镇白层村三组。
第三人:贞丰县白层镇白层村四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贞丰县人民政府2021年10月11日作出的《贞丰县人民政府关于白层镇白层村三组、四组郎某某等八户村民与白层镇人民政府、白层镇白层村三组、四组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贞府行决字〔2021〕4 号)申请行政复议一案,在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贞丰县人民政府关于白层镇白层村郎某某等八户村民与白层镇人民政府、白层镇白层村三组、四组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的决定》(贞府行决字〔2021〕9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撤销其原处理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复议依法应终止。据此,依照《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终止本案行政复议。
2021年12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期间,除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的同时申请行政赔偿外,被申请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终止行政复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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